環保署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防制策略報告

一 、輻射 (radiation)是一種能量傳遞的方式,稱為輻射能,其電磁 波譜(Electromagnetic Spectrum ) 分佈範圍由零赫茲的直流電一 直延伸至 1032赫茲的宇宙射線,其中能量較強的輻射可破壞生物組織 細胞,源自原子核內各種變化所產生之α、β、γ及X射線等,被定 義為游離輻射(Ionizing Radiation簡稱IR )。而能量較弱之輻射, 並不會破壞生物組織細胞內各種原子和分子,被定義為非游離輻射 ( Nonionizing Radiation,簡稱NIR),

二 、 非游離輻射之頻譜範圍從OHz至2.4×1015Hz,包含項目有60赫茲之 高壓輸配電線、變電所、調頻廣播、調幅廣播、行動電話基地台、 微波爐、高周波電焊機、雷達、衛星通訊、紅外線、雷射、可見光 等等。

三 、 國外管制非游離輻射國家的現況:

(一)世界各國管制現況:

國 家 單 位 對 象 頻 段 推 薦 值
英 國 國家輻射保護局 職業人員 50/60Hz 20000 mG(毫高斯)
100-1000MHz f/1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1000-300000MHz 1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一般民眾 50/60Hz 20000 mG(毫高斯)
300-1500MHz f/3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1500-300000MHz 5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澳 洲 交通及通訊部及 職業衛生與安全 委員會 職業人員 30-300000MHz 1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一般民眾 30-300000MHz 0.2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美 國 電機電子工 程協會 (ANSI/IEEE) 職業人員 100-300 MHz 1.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300-3000 MHz f/3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3000-15000 MHz 1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15000-300000 MHz 1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一般民眾 100-300 MHz 0.2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300-3000 MHz f/15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3000-15000 MHz f/15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15000-300000 MHz 1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二) 在國際組織方面:目前國際非游離輻射委員會 (International Non-Ionizing Radiation Committee
因附屬 IRPA 所以合稱 IRPA/INIRC 對非游離輻射管制推薦值為:

職業人員 50/60Hz 5000 mG(毫高斯)
  400-2000MHz f/4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2000-300000M/Hz 5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一般民眾 50/60Hz 1000 mG(毫高斯)
  400-2000MHz f/20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2000-300000M/Hz 1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四 、 國內對非游離輻射管制現況; (一) 產生非游離輻射之設備(如下表):

頻 段 設 備
50Hz 至 5KHz ● 台電公司所使用之高壓輸配電線、變電所。
● 家電用品:電磁爐、吹用機、電腦、電視機 、洗衣機、電毯、冷氣機、檯燈、電刮鬍、 錄放影機。
5KHz 至 500MHz ● 廣播電台:調頻廣播FM、調幅廣播AM。
● 無線電及電視訊號:AM收音機上之天線。
● 高周波電焊機。
500MHz 至 50GHz ● 無線電波:行動電話手機、行動電話基地台 。
● 雷達、微波爐。
50GHz 至 ×1015Hz ● 雷射:工業上使用之雷射切割機、醫院使用 雷射儀器。
● 可見光:太陽光、加熱鎢絲。
● 紅外線:夜視鏡、太陽光、烤箱、煉鋼作業 之爐子、電燈泡、烘烤麵包機。

(二) 非游離輻射設備之國內主管機關及其相關法令:

對 象 使用場所 主管機關 相 關 法 令
雷射切割機、雷 射焊接機、高周 波電焊機 工廠內 行政院勞工 安全委員會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 條之規定,凡是雇主對 輻射線引起之危害應有 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 生設備。又依勞工健康 管理規則第二條之規定 ,從事非游離輻射之作 業係屬特別危害健康之 作業。
雷射儀器 醫院內 行政院衛 生署 依醫療法第六十八條及 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昂 貴或具有危險性醫療儀 器審查及評估辦法第八 條之規定,醫療機構購 罝及使用昂貴或具有危 險性醫療儀器,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得予必要之 審查及評估,如發現有 違反規定、危害人體健 康或妨礙公共衛生、安 全之虞者,得停止使用 。
台電公司所使 用之高壓輸配 電線、變電所 屋外環 境中
家電用品:電 磁爐、吹用機 、電腦、電視 機、洗衣機、 電毯、冷氣機 、檯燈、電刮 鬍、錄放影機 。 民宅內、 營業埸所 及娛樂場 所 經濟部標 準局 依現行商品檢驗法第十 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 :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 品之檢驗項目及標準, 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經檢驗不合格時,主 管機關得命令其停止生 產、製造、陳列或銷售 。
廣播電台:調 頻廣播FM、調 幅廣播AM 樓頂 行政院新 聞局及交 通部電信 總局。 廣播電視法第三條及第 十條之規定:電台之設 立,應填具申請書,送 由新聞局轉送交通部核 發電台架設許可證始得 裝設,裝設完成,向交 通部申請查驗合格,分 別由交通部發給電臺執 照後,新聞局發給廣播 或電視執照後,始得正 式播放。而電台主要設 備及工程技術之審核, 電波監理,頻率、呼號 及電功率之使用與變更 等由交通部主管之。
行動電話及基 地台 樓 頂 交 通部電信 總局。 依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 條例第二條第十一項之 規定:關於工業、科學 、醫療及其他具有電波 輻射性電機及器材有關 輻射之管理事項。

(三) 非游離輻射之管制現況:

1工廠內使用設備產生電磁波部份:目前行政院勞工安全 委員會未訂標準 管制。

2醫院內使用設備產生電磁波部份:目前行政院衛生署未 訂標準管制。

3民宅內、營業埸所及娛樂場所使用設備產生電磁波部份 :目前經濟部標準檢已對高頻設備訂定電磁輻射對人體 影響之安全基準。但對日常家電用品仍未訂標準管制。

4樓頂之廣播電台設備產生電磁波部份:目前行政院新聞 局及交通部電信總局未訂標準管制。

5樓頂行動電話基地台設備產生電磁波部份:交通部電信 總局刻正研訂標準規範。

6屋外環境中之變電所及高壓輸配電線產生電磁波部份, 目前無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管制,然台電公司係參考國 際游離輻射組織規範來設置。

四 、 未來展望:

(一) 短程:函請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針對其所主管之產生電 磁波的設備研擬管制建議值。

(二) 中程:持續委託國內學術單位對各項設備所產生電磁波對 環境影響進行調查,及蒐集國外管制非游離輻射之 國家與機關,並提供管制推薦值。

(三) 長程:針對委託研究計畫案所蒐集資料編列清冊,並研擬 管制方式。

環境保護署 技士 施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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