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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防制策略報告
一 、輻射 (radiation)是一種能量傳遞的方式,稱為輻射能,其電磁 波譜(Electromagnetic Spectrum ) 分佈範圍由零赫茲的直流電一
直延伸至 1032赫茲的宇宙射線,其中能量較強的輻射可破壞生物組織 細胞,源自原子核內各種變化所產生之α、β、γ及X射線等,被定 義為游離輻射(Ionizing
Radiation簡稱IR )。而能量較弱之輻射, 並不會破壞生物組織細胞內各種原子和分子,被定義為非游離輻射 ( Nonionizing
Radiation,簡稱NIR),
二 、 非游離輻射之頻譜範圍從OHz至2.4×1015Hz,包含項目有60赫茲之 高壓輸配電線、變電所、調頻廣播、調幅廣播、行動電話基地台、
微波爐、高周波電焊機、雷達、衛星通訊、紅外線、雷射、可見光 等等。
三 、 國外管制非游離輻射國家的現況:
(一)世界各國管制現況:
| 國 家 |
單 位 |
對 象 |
頻 段 |
推 薦 值 |
| 英 國 |
國家輻射保護局 |
職業人員 |
50/60Hz |
20000 mG(毫高斯) |
| 100-1000MHz |
f/1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 1000-300000MHz |
1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 一般民眾 |
50/60Hz |
20000 mG(毫高斯) |
| 300-1500MHz |
f/3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 1500-300000MHz |
5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 澳 洲 |
交通及通訊部及 職業衛生與安全 委員會 |
職業人員 |
30-300000MHz |
1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 一般民眾 |
30-300000MHz |
0.2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 美 國 |
電機電子工 程協會 (ANSI/IEEE) |
職業人員 |
100-300 MHz |
1.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 300-3000 MHz |
f/3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 3000-15000 MHz |
1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 15000-300000 MHz |
1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 一般民眾 |
100-300 MHz |
0.2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 300-3000 MHz |
f/15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 3000-15000 MHz |
f/15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 15000-300000 MHz |
1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二) 在國際組織方面:目前國際非游離輻射委員會 (International Non-Ionizing Radiation
Committee
因附屬 IRPA 所以合稱 IRPA/INIRC 對非游離輻射管制推薦值為:
| 職業人員 |
50/60Hz |
5000 mG(毫高斯) |
| |
400-2000MHz |
f/4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 |
2000-300000M/Hz |
5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 一般民眾 |
50/60Hz |
1000 mG(毫高斯) |
| |
400-2000MHz |
f/20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 |
2000-300000M/Hz |
1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四 、 國內對非游離輻射管制現況; (一) 產生非游離輻射之設備(如下表):
| 頻 段 |
設 備 |
| 50Hz 至 5KHz |
● 台電公司所使用之高壓輸配電線、變電所。
● 家電用品:電磁爐、吹用機、電腦、電視機 、洗衣機、電毯、冷氣機、檯燈、電刮鬍、 錄放影機。 |
| 5KHz 至 500MHz |
● 廣播電台:調頻廣播FM、調幅廣播AM。
● 無線電及電視訊號:AM收音機上之天線。
● 高周波電焊機。 |
| 500MHz 至 50GHz |
● 無線電波:行動電話手機、行動電話基地台 。
● 雷達、微波爐。 |
| 50GHz 至 ×1015Hz |
● 雷射:工業上使用之雷射切割機、醫院使用 雷射儀器。
● 可見光:太陽光、加熱鎢絲。
● 紅外線:夜視鏡、太陽光、烤箱、煉鋼作業 之爐子、電燈泡、烘烤麵包機。 |
(二) 非游離輻射設備之國內主管機關及其相關法令:
| 對 象 |
使用場所 |
主管機關 |
相 關 法 令 |
| 雷射切割機、雷 射焊接機、高周 波電焊機 |
工廠內 |
行政院勞工 安全委員會 |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 條之規定,凡是雇主對 輻射線引起之危害應有 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 生設備。又依勞工健康
管理規則第二條之規定 ,從事非游離輻射之作 業係屬特別危害健康之 作業。 |
| 雷射儀器 |
醫院內 |
行政院衛 生署 |
依醫療法第六十八條及 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昂 貴或具有危險性醫療儀 器審查及評估辦法第八 條之規定,醫療機構購
罝及使用昂貴或具有危 險性醫療儀器,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得予必要之 審查及評估,如發現有 違反規定、危害人體健 康或妨礙公共衛生、安
全之虞者,得停止使用 。 |
| 台電公司所使 用之高壓輸配 電線、變電所 |
屋外環 境中 |
|
|
| 家電用品:電 磁爐、吹用機 、電腦、電視 機、洗衣機、 電毯、冷氣機 、檯燈、電刮 鬍、錄放影機
。 |
民宅內、 營業埸所 及娛樂場 所 |
經濟部標 準局 |
依現行商品檢驗法第十 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 :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 品之檢驗項目及標準, 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經檢驗不合格時,主 管機關得命令其停止生 產、製造、陳列或銷售 。 |
| 廣播電台:調 頻廣播FM、調 幅廣播AM |
樓頂 |
行政院新 聞局及交 通部電信 總局。 |
廣播電視法第三條及第 十條之規定:電台之設 立,應填具申請書,送 由新聞局轉送交通部核 發電台架設許可證始得
裝設,裝設完成,向交 通部申請查驗合格,分 別由交通部發給電臺執 照後,新聞局發給廣播 或電視執照後,始得正 式播放。而電台主要設
備及工程技術之審核, 電波監理,頻率、呼號 及電功率之使用與變更 等由交通部主管之。 |
| 行動電話及基 地台 |
樓 頂 |
交 通部電信 總局。 |
依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 條例第二條第十一項之 規定:關於工業、科學 、醫療及其他具有電波 輻射性電機及器材有關
輻射之管理事項。 |
(三) 非游離輻射之管制現況:
1工廠內使用設備產生電磁波部份:目前行政院勞工安全 委員會未訂標準 管制。
2醫院內使用設備產生電磁波部份:目前行政院衛生署未 訂標準管制。
3民宅內、營業埸所及娛樂場所使用設備產生電磁波部份 :目前經濟部標準檢已對高頻設備訂定電磁輻射對人體
影響之安全基準。但對日常家電用品仍未訂標準管制。
4樓頂之廣播電台設備產生電磁波部份:目前行政院新聞 局及交通部電信總局未訂標準管制。
5樓頂行動電話基地台設備產生電磁波部份:交通部電信 總局刻正研訂標準規範。
6屋外環境中之變電所及高壓輸配電線產生電磁波部份, 目前無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管制,然台電公司係參考國
際游離輻射組織規範來設置。
四 、 未來展望:
(一) 短程:函請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針對其所主管之產生電 磁波的設備研擬管制建議值。
(二) 中程:持續委託國內學術單位對各項設備所產生電磁波對 環境影響進行調查,及蒐集國外管制非游離輻射之
國家與機關,並提供管制推薦值。
(三) 長程:針對委託研究計畫案所蒐集資料編列清冊,並研擬 管制方式。
環境保護署 技士 施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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