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重要措施

一、法規修訂

(一) 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二)公告修正「辦理垃圾處理方案及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建設獎勵金執行要點」。

(三)公告修正「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綱要計畫---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辦理補償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條文。

(四)公告廢止「補助及獎勵地方政府執行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貯存作業費用之用要點」。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五)修正發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六)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支援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處理作業規定」。

(七)訂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廢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機構設施使用之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原則」。

(八)發布「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及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九)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十)公告修正「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綱要計畫---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辦理補償注意事項第四點條文。

(十一)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資料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十二)發布「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十三)修正發布「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二、積極推動及參與國際會議

(一)署長赴美考察環保設施,並拜會美國環保署長Christie Whitman,就中美環保合作、氣候變遷等議題廣泛交換意見。

(二)辦理我方參與「亞太經濟合作(APEC)海洋相關部長會議」第三次研商會議。

(三)出席「亞太經濟合作(APEC)海洋相關部長會議第一次指導委員會」。

(四)召開「我國如何因應聯合國二○○二年永續發展世界高峰會」專案會議。

三、海洋污染事件處理措施

(一)配合海巡署海安一號演習辦理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之演練。

(二)日召開「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會議│研商阿瑪斯號船長、輪機長限制出境問題」。

四、積極推動垃圾焚化廠興建工程十一座公有民營焚化廠:

1.已完工驗收後交縣市政府接管營運中(六廠):高雄縣仁武廠、台中縣后里廠、新竹巿廠、屏東縣崁頂廠、彰化縣溪州廠及高雄縣岡山廠。

2.完工驗收中(二廠):台北縣八里廠、嘉義縣鹿草廠。

3.持續施工中(一廠):台南縣永康廠。

4.終止合約(二廠):基隆市及宜蘭縣利澤兩廠十五座民有民營焚化廠:已施工二廠(桃園縣南區廠、台中縣烏日廠)、已發包四廠(桃園縣北區廠、台東縣廠、彰化縣廠及雲林縣廠)、公告招標中四廠(花蓮縣、新竹 縣、澎湖縣湖西及台中市廠)、備標中四廠(南投縣、苗栗縣竹南、台中縣大安廠及台 北縣等三廠)、終止興建計畫一廠(台南縣七股廠)。

五、檢驗管理及支援重要專案檢驗

(一)辦理「土壤採樣方法」公告作業。

(二)評估協助經濟部、衛生署檢驗室廢液緊急處理案。

(三)發布「大台北地區行動電話基地台電磁波抽測計畫」量測結果。

(四)赴「雲林縣水林鄉土厝村」量測高壓線鐵塔非游離輻射。

七、水源水質保護

(一)規劃委託辦理「建立水環境品質評比指標」。

(二)持續辦理九十年度中美與中加雙邊環保合作計畫,並展開規劃九十一年度工作計畫。

編輯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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